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8/4/8 11:16:09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各县(区)住建局、设计单位、检测机构: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 973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

(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按照《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登记管理要求》(附件)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二)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进入本市内执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诚信信息管理,并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主体结构检测或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的安全鉴定服务机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房屋鉴定结论为C、D级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鉴定情况,建立房屋安全台账。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还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日

川公网安备 510521025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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